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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新規實施三個月:10家公司已收到“退市通知”

———— 發佈時間:2021-04-05   編輯:  閱讀次數:50 ————

編者按

國際新經濟研究院經濟行為與中國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鄭磊博士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與《實施方案》一起通過的還有《關於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對打擊資本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威懾力更強,有些信披違法犯罪是長期的,在經濟面臨下行壓力的情況下逐漸暴露出來。預計今明兩年退市公司數量會持續增加。

 

隨著2020年年報的披露,有上市公司因業績歸正申請摘帽,也有公司因繼續虧損而走向退市。


去年12月31日,滬深交易所發佈史上最嚴退市新規。《證券日報》記者據上市公司公告梳理,截至3月31日,退市新規實施三個月,共10家公司收到交易所發出的“退市通知”。其中,有9家公司收到交易所終止上市決定書,1家收到交易所終止上市事先告知書。從退市指標來看,3家2020年續虧觸及財務類退市指標,5家觸及“1元退市”指標,1家為主動退市,1家為吸收合併退市。


市場人士認為,隨著史上最嚴退市新規的發佈,A股市場退市力度明顯加大。隨著退市新規影響進一步顯現和資本市場“零容忍”打擊違法違規行為,預計今明兩年退市公司數量會持續增加。


A股退市力度加大

多家公司面臨退市風險


具體來看,上述10家收到交易所退市“通知”的公司中,*ST航通為主動退市;營口港為吸收合併退市;*ST工新、*ST秋林和*ST康得3家是在暫停上市後,2020年繼續虧損且2020年年報被出具非標審計意見,觸及財務類退市指標;*ST宜生、*ST成城、*ST長城、*ST天夏和東方金鈺等5家觸及“1元退市”指標。其中,*ST宜生、*ST成城因觸及2020年的退市新規,無退市整理期直接摘牌。


“退市力度加大是註冊制推行後的必然結果,有助於形成流水不腐、優勝劣汰的市場生態。”平安證券策略分析師張亞婕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自註冊制改革以來,我國資本市場的退市制度已經取得了較大的成就。去年年末退市新規出臺,A股市場退市力度明顯加大,強制退市標準也迎來大幅優化。未來,隨著退市制度進一步完善,退市公司家數可能會繼續抬升。


2020年11月份,中央深改委會議審議通過《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機制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今年3月8日,證監會召開上市公司監管工作會議,證監會副主席閻慶民強調,全面貫徹落實退市制度改革方案。


除了上述10家公司,還有多家上市公司屬於退市“風險股”。《證券日報》記者據東方財富Choice數據梳理,截至3月31日,11家公司處於暫停上市中,其中4家預計2020年繼續虧損,或將因觸及財務類退市指標而退市。今年1月份,這4家公司均發佈公司股票存在終止上市風險的提示性公告。


剔除觸及退市指標和暫停上市的公司外,截至3月31日,從“1元退市”指標維度來看,14只A股收盤價低於1.5元/股。另外,3月31日收盤後,因股票已經連續13個交易日收盤價格均低於每股1元人民幣,*ST舜喆B發佈股票可能將被終止上市的第四次風險提示性公告。


國際新經濟研究院經濟行為與中國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鄭磊博士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與《實施方案》一起通過的還有《關於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對打擊資本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威懾力更強,有些信披違法犯罪是長期的,在經濟面臨下行壓力的情況下逐漸暴露出來。預計今明兩年退市公司數量會持續增加。


違法企業不能“一退了之”

未來可從三方面優化退市制度


隨著常態化退市機制的建立,市場一致認為,對於違法違規公司,不能“一退了之”。


“一些需要追究民事責任的退市企業,需要妥善安排和引導受害的投資者進行追責賠償工作,避免讓普通投資者成為上市公司違法違規行為的承擔者。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退市企業,則需及時移送公安機關。”鄭磊認為,上市公司退市應依法處理,成為一個長期有效的監管機制。


“投資者保護制度是退市制度能夠順暢運行的核心,合理的投資者保護制度能夠平衡各方利益的訴求,弱化退市阻力。當前我國的制度設計也越來越重視投資者保護,新證券法設專章制定投資者保護制度,並且創設了中國版證券集體訴訟制度。”張亞婕表示。


張亞婕認為,未來,隨著我國資本市場進一步成熟,退市制度仍有優化改善的空間,主要是三方面,一是進一步推進投資者保護,完善集體訴訟制度。我國目前僅有兩家投保機構,可能無法滿足所有中小投資者的訴訟需求,如何發揮特別代表人訴訟的作用有待進一步探索。


二是進一步健全轉板機制,發揮多層次資本市場的作用。成熟的轉板機制一方面可以拓寬上市公司退市管道,另一方面也有效提升退市效率。當前我國的多層次資本市場初現雛形,各個板塊之間的功能定位日漸清晰,新三板內部轉板和精選層升板機制已經完成,未來我國轉板機制可能在同級轉換方面有所突破,轉板制度的執行力度也有望加大。


三是加強對公司資訊披露的監督,加大對財務造假的打擊力度。

 

來源:《證券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