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佈時間:2021-01-21 編輯: 閱讀次數:40 ————
編者按
國際新經濟研究院經濟行為與中國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鄭磊博士認為,在互聯網經濟領域,“壟斷”具有傳統行業領域不具備的特殊性。龍頭企業更容易成為跨領域通吃的贏家。金融領域的互聯網企業過度擴張和部分業務上的積聚,可能快速積聚風險,對行業均衡健康發展產生不利影響。
“請問董秘,國家對有關平臺公司開展的反壟斷調查,對公司明年的業務有影響嗎?”
“交易對手方的反壟斷調查,是否會影響貴司與其之間的股權轉讓?”
近年來,反壟斷被多個國家重要會議和多部門頻頻提及。在資本市場中,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涉及反壟斷的話題關注度提升。《證券日報》記者據滬深交易所互動平臺梳理發現,自去年11月份以來,截至本月20日,在80天裏,投資者和上市公司涉及反壟斷的問答合計54條,環比增約2倍。上市公司對此類問題亦高度重視,回復率接近100%。
市場人士認為,目前,反壟斷主要集中於平臺企業的監管,目的是為了激發創新活力,對於傳統行業,投資者無需過度敏感。另外,從國外經驗來看,反壟斷並沒有改變互聯網企業的發展邏輯,不會對股價形成長期壓制。金融領域的反壟斷,主要是將金融創新及其平臺企業納入監管,有助於完善金融領域市場競爭環境,維護金融市場穩定。
投資者頻頻發問因並購重組涉及反壟斷問題最多
1月18日,中國人民銀行黨委書記、中國銀保監會主席郭樹清在第十四屆亞洲金融論壇上表示,堅決反對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堅持金融創新必須在審慎監管的前提下進行。
近日,多個國家重要會議,以及央行、銀保監會、最高法等多部門紛紛發聲,強化反壟斷。而在此輪密集表態前,“十四五”規劃建議提出,“健全公平競爭審查機制,加強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司法,提升市場綜合監管能力。”
去年10月31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召開專題會議,傳達學習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精神時提出,加強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司法。
之後,在去年12月11日召開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以及去年12月16日至18日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均提出強化反壟斷和防止資本無序擴張。
去年12月18日,人民銀行黨委召開擴大會議,傳達學習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時提出,支持金融科技依法規範發展,堅決反對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防止資本無序擴張。去年12月22日,銀保監會召開黨委擴大會議提出,強化反壟斷和防止資本無序擴張,堅持金融創新必須在審慎監管的前提下進行。
1月9日至10日召開的中央政法工作會議提出,依法嚴懲破壞市場競爭秩序、侵害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犯罪,加強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司法。1月10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召開全國高級法院院長會議強調,加強司法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
除此之外,去年11月10日,市場監管總局就《關於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徵求意見稿)》(簡稱《指南》)公開徵求意見,已於去年11月30日完成徵求意見。市場預計,該指南很快將出臺。
同時,資本市場上,投資者對反壟斷的關注度迅速提升。《證券日報》記者梳理,自去年11月份以來,截至1月20日,80天內,滬深交易所互動平臺上,涉及反壟斷的投資者問答合計約54條,環比增約2倍。而對於涉及反壟斷的相關問題,上市公司的回復率接近100%,54個提問中,僅1個未回復。
具體來看,投資者的問題主要是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涉及的反壟斷審查、大股東或合作夥伴被反壟斷調查、反壟斷法修訂和未來《指南》出臺對公司的影響等。其中,涉及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的反壟斷審查問題最多,接近一半。
金融領域強化反壟斷具有四方面重要意義
1月4日召開的2021年中國人民銀行工作會議提出,持續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堅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強化反壟斷和防止資本無序擴張、統籌金融發展與金融安全的決策部署,抓緊補齊監管制度短板。
1月20日,央行就《非銀行支付機構條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加強對非銀行支付機構的監督管理,規範非銀行支付機構行為,防範支付風險。
“金融領域反壟斷,需要和金融創新及其平臺企業結合在一起。”李湛認為,結合監管部門對金融領域底線監管的思維,需要將反壟斷監管與防範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相結合,從而更好的完善金融領域市場競爭環境,維護金融市場穩定。在此背景下,金融領域反壟斷將主要集中在加強互聯網金融企業監管,包括強化第三方支付監管、規範互聯網消費信貸和財富管理業務經營。對於傳統金融機構的反壟斷監管,更多集中在強化傳統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尤其是要壓實金融企業自身的主體責任,厘清金融企業股權關係等。
國際新經濟研究院經濟行為與中國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鄭磊博士認為,在互聯網經濟領域,“壟斷”具有傳統行業領域不具備的特殊性。龍頭企業更容易成為跨領域通吃的贏家。金融領域的互聯網企業過度擴張和部分業務上的積聚,可能快速積聚風險,對行業均衡健康發展產生不利影響。
在當前背景下,金融領域強化反壟斷亦具有重要意義,李湛認為,主要是四方面:一是更好地將金融創新納入監管,讓金融創新處於陽光之下,是落實金融領域事前和事中監管的有效舉措,有利於防範金融領域爆發系統性風險;二是更好的構建多元化、公平性的金融領域競爭格局,防範大型資本進行無序擴張,為各類資本進入市場留出了更好的空間和機遇。隨著更多資本進入市場,也有利於強化市場競爭格局和激發市場良性競爭;三是隨著多元化資本進入金融領域,有利於促使傳統金融機構加強自身運營水準和治理能力,從而進一步提高國有資本的保值增值;四是金融領域反壟斷是我國反壟斷政策在金融領域的實踐,反壟斷成為金融監管的重要補充形式。
來源:《證券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