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佈時間:2020-08-26 編輯: 閱讀次數:47 ————
我認為創業板吸取了科創板的一些經驗,也開始了新的嘗試,比如放大波動幅度。同時,監管層可能認識到,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更應該著力於法律層面的完善,比如這次高法配合創業板推出的司法解釋和新的刑法修正案,在防範上市公司造假和提高仲介機構責任方面,這些比要求保薦機構跟投等一般市場化措施更有針對性,也更有效。但是,尊重市場的出發點應該是市場處於正常狀態時,資本市場的投資者經常會出現不理性的群體效應,有時會非常嚴重,甚至造成惡性影響,可能監管機構要區別處理,而不是完全任由不理性市場延續下去,造成對無辜投資者的傷害。我認為推進全市場的註冊制已經沒有太大障礙,可以擇機推出。如果僅僅是科創板和創業板實施註冊制,容易導致市場資源的過度集中,不利於股市全面平穩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