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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桐:基於區塊鏈的開放式金融的優勢、制約與推進對策

———— 發佈時間:2020-09-28   編輯:  閱讀次數:36 ————

本文作者:

吳桐,CECBC區塊鏈專委會副主任、數字經濟商學院院長,數字資產研究院研究員,中國財富管理50人論壇青年研究員,區塊鏈和數字經濟領域知名學者,國際新經濟研究院高級研究員,著有《鏈改:重塑社會結構與經濟格局》、《鏈政經濟:區塊鏈和政務系統的融合》。

 

原文發表於《經濟縱橫》(CSSCI)2020年第2期(2月),《經濟縱橫》是國家社科基金資助期刊(經濟學類)、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CSSCI)來源期刊、全國中文核心期刊、中國人文社會科學核心期刊等。


本文是國內首篇開放式金融(Defi)學術論文。

 

前言

      開放式金融(Defi)是區塊鏈給金融行業帶來的一團顏色不一樣的煙火,其邏輯迥異於現有的金融體系(包括金融科技),本質上實現了基於代碼的金融功能原子化。開放式金融的競爭對手不僅包括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傳統機構,還包括數位化形式程度較高的大型科技企業(Bigtech)。甚至從某些層面來說,Bigtech才是Defi的一生之敵。儘管新冠疫情的爆發加速了數位化的無接觸經濟發展,但也使得天平向中心化傾斜,Bigtech獲得的資源注入(不管是名義的,還是實際的),都是Defi無法企及的,Defi的相對實力不是增強,而是削弱了。Defi發展空間巨大,但同時未來五年面臨的挑戰嚴峻,偏霸一隅是比較理想的狀態。此外,本文指出的開放式金融的制約條件及給出的發展建議在4月Defi專案Lendf被盜事件中也都得以應驗。

 

正文

摘要:開放式金融相對傳統金融具有顯著優勢,可降低中心化金融導致的風險,有助於提高數字資產的價格發現效率和市場化程度,分佈式帳本有助於提高交易透明度及可審查性,智能合約則提高了金融的標準度、可編程性、靈活度以及風險的相對隔離性。但開放式金融在實現數量和內涵等維度增長的同時,還面臨行使資產和貨幣職能的token種類有限、系統缺乏最後貸款人、金融業的公共性和商業實體的逐利性難以協調以及無法支撐起大規模的安全商業應用等制約條件。為推動開放式金融的健康發展,應促進相關數字技術的發展,逐步提高資產通證化的比例,通過機制設置創設最後貸款人,更加明確貨幣和信用的區別與聯繫,建立適應大規模商業應用的技術框架和協調機制,與中心化機構實現一定程度的融合,同時加強監管。

關鍵字:開放式金融;區塊鏈;智能合約;金融科技


區塊鏈去中心化、無須事先信任、開放性和自治性等特徵為開放式金融的產生與發展提供了技術基礎,目前,開放式金融這一新興業態擁有良好的發展前景,但同時也面臨高度的不確定性。因此,構建開放式金融理論體系,並在此基礎上推進開放式金融的發展具有重要價值。

 一、引言

開放式金融(Decentralized Finance,簡稱DeFi)可定義為由無須中心化機構許可、基於智能合約、在分佈式網路中構建的應用組成的金融生態系統。區塊鏈的去中心化、無須事先信任、開放式和自治性等特徵則天然地成為開放式金融的底層基礎性技術,而人工智慧、大數據、雲計算等新興技術也會在數字經濟時代發揮重要作用,科技的進步為金融發展釘下了“金釘子”,並有了為現代金融業帶來根本性變革的可能。在以區塊鏈為代表的新興技術與金融業的深度融合下,開放式金融逐漸呈現蓬勃發展之勢。

根據經營對象和操作方式的不同,將傳統金融機構分為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公司等,各種金融機構通過資訊鏈接和資產交易融合形成一個完整複雜的金融市場。而科技的發展則使金融機構的業務流程不斷優化,金融市場的資訊和價值傳遞效率不斷提高,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的邊界也基於技術的進步不斷調整和重組,進入21世紀以來這一趨勢日趨明顯。在過去的近20年中,金融在科技助力下經歷了傳統金融的大發展以及金融科技(Fintech)的逐步深化兩個階段,與此同時開放式金融也已初露崢嶸,以 Dai、Compound 、Uniswap、Augur、0x及Dharma為代表的開放式金融專案方興未艾,有了引領下一次廣泛的金融變革的可能性,金融業也有望進入一個新的智能時代。開放式金融的******特點在於軟體開源、規則透明及無需中心化機構准入,並因此實現更低的運營成本、更高的資源配置效率及更大範圍的普惠金融。從金融功能看,開放式金融也更有利於實現便利清算和支付、聚集和分配資源及風險分散等核心金融功能。

目前,開放式金融仍然處於起步階段,其大規模商業推廣從理論和現實層面都面臨挑戰,演化和推廣過程並不是一蹴而就。相對於傳統金融模式的中心化風險,在開放式金融中更為嚴峻的是技術風險和由此導致的系統性風險,此外監管政策不確定、上鏈代幣(token)種類有限、缺乏最後貸款人、難以均衡逐利性和公共性及公鏈性能較低等問題都會制約開放式金融的進一步發展。


 二、開放式金融的產生與發展   

21世紀以來,以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為界限,金融發展歷程大致可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為2000—2007年,處於“大穩健時代”的末期,長期的經濟增長和穩定的低通脹掩蓋了日益積累的金融泡沫,金融機構的主動創新催生了影子銀行,加劇了金融市場的聯動效應和金融系統的脆弱性,全球儲蓄、投資、消費和貿易的失衡則進一步增加了金融泡沫的大小並延長了其存續時間。第二個階段為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之後,全球經濟和金融界一方面探索如何出臺一系列救市方針,使世界經濟和金融走出危機泥潭,另一方面也在加強金融監管的基礎上尋求新的金融發展模式,以避免重蹈覆轍。2008年後,金融監管環境的深刻變化及科技創新的爆發式增長使以人工智慧、區塊鏈、大數據、雲計算、智投顧問等數字技術為核心的金融科技被廣泛應用於金融業,這些極具創新性和替代性的新興技術重新定義了金融業態和模式,給金融體系帶來結構性影響,也開啟了以數字智能為核心的金融新時代。

(一)金融科技的快速發展催生了開放式金融的出現

 儘管金融科技利用新興技術優化改造傳統金融業務和金融服務,實現了金融業務和服務的手段與方式創新,對於廣大發展中經濟體而言,也在一定程度上擴大了普惠金融覆蓋面,但運用金融科技的主體是傳統金融機構和新興金融科技企業,仍然具有一定的准入門檻並受到所在區域的法律政策限制與監管。巴克斯特(Baxter)將金融科技區分為“保持類型金融科技”和“破壞類型金融科技”,“保持類型金融科技”是傳統金融機構為提高經濟效率、保障市場地位而使用的新興資訊技術,而“破壞類型金融科技”則是原生的金融科技企業利用新興技術提供金融服務和產品。不管是“保持類型金融科技”還是“破壞類型金融科技”,本質上都是通過新興科技簡化流程、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但中心化的管控思維和准入邏輯並沒有發生變化。同時,金融科技的主體仍是依照所在地區法律註冊的商業實體(以公司制為主要形式),這一點與傳統金融機構並無本質區別。在金融科技逐步發展的同時,一種依靠開源軟體保證普遍的可訪問性、通過智能合約保障金融條款的可執行性及無需中心化機構許可下的准入以實現更大範圍普惠金融的開放式金融應用誕生。開放式金融秉承金融自由化的理念,改變了需要監管機構准入的基本邏輯,變為依據一定的透明原則即可進入,而這一原則的實現則建立在智能合約的基礎上。換言之,開放式金融將證券行業“註冊制”的概念擴充到整個金融體系,將金融系統從“核准制”遷徙到“註冊制”。

2009年1月誕生的比特幣通過分佈式記賬、非對稱性加密演算法和時間戳等技術手段實現了點對點的價值傳輸,體現了密碼朋克對於中心化金融系統的改進,通過技術信任完成了金融系統核心功能中的支付功能,任何節點都可以無障礙、自由地成為比特幣系統的記賬節點並可自由退出,比特幣的誕生成為開放式金融的起點。但由於比特幣的非圖靈完備性,開發者無法在比特幣系統上構建支付功能之外的開放式金融系統,這也決定了比特幣無法成為整個開放式金融系統的基礎設施和底層操作系統。為解決開放式金融的可拓展性,2013年12月Vitalik Buterin提出建立開源的、圖靈完備的區塊鏈平臺——以太坊,並提供了智能合約及其編程語言。基於代碼的智能合約得以構建實現金融功能的基本單元,而複合化的智能合約則可實現不同金融基本功能的排列組合,進而生成不同種類的金融產品,這符合現代金融工程用最基礎的金融工具通過“積木法”構建複雜金融工具的邏輯和方式。除以太坊外,後來誕生的EOS、TRON、IOST等公有鏈也成為一些開放式金融專案的底層操作平臺。

(二)開放式金融以分佈式自治組織為主要存在形式

大部分開放式金融專案不是以公司制的形式存在,而是以分佈式自治組織(DAO)作為其主要存在形式,這種新型組織依靠一系列公開規則進行運作,可以在無人干預和管理的情況下實現自我運營,參與者可通過購買其代幣(token)分享該組織發展的收益或消費該組織提供的商品和服務。DAO不存在傳統公司金融中的“負債”概念,其資產即為所有者權益。金融科技和開放式金融從工具性層面看具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性,但其根本理念有較大差別,二者將長期並存,且存在一定程度的轉化。此外,介於二者之間的中間形態的“半開放型金融”產品和組織會大量衍生並長期存在,其中一個代表性的專案就是全球廣泛關注的Facebook發起的數字貨幣專案Libra。儘管Libra仍然需要中心化的機構去運營,但其領導核心Libra協會本質上是個多中心化組織,其分佈式程度較傳統的、由中心化公司發起的專案更強。更為重要的是,Libra通過區塊鏈技術和儲備資產(一籃子銀行存款和短期國債)創造了定位於全球支付的無息貨幣(相當於M0),貨幣發行機制類似於港幣發行機制,同時與我國2013年之後頻繁採用的常備借貸便利(SLF)、中期借貸便利(MLF)等一些非常規性貨幣政策也有相似之處。Libra通過技術手段和若干要素的組合完成了中央銀行和商業銀行的部分職能,這詮釋了開放式金融的本質——利用區塊鏈和智能合約等技術及若干其他要素構建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的某一或某些功能(支付、借貸、融資、投資等),同時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傳統金融市場和機構的一定缺陷。

(三)開放式金融在挫折中逐漸探索

開放式金融在權益類金融市場中較早的應用是首次代幣發行(ICO),ICO通過將區塊鏈專案的代幣出售給參與者獲得融資,不過融得的資金標的不是法幣,而是比特幣、以太幣等主流加密貨幣。ICO本質上是基於區塊鏈的股權眾籌融資,但這一模式對於融資主體並無門檻限制,同時使融資主體得以規避相關法律政策,依據智能合約完成了類似IPO的行為。但由於缺乏普遍接受的價值依託、投機氛圍嚴重、幣值波動巨大以及偽ICO專案涉及傳銷等原因,ICO融資模式遭受重大挫折,2017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發佈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明確禁止各種形式的ICO;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則力圖將ICO納入了證券監管的框架,2018年3月SEC發佈了《關於可能違法的數字資產交易平臺的聲明》,凡是通過“豪威測試”的代幣都屬於證券,受到SEC的監管。在ICO存在巨大弊病和全球監管趨嚴的情形下,將諸如股票、房地產等金融資產上鏈成為權益類開放式金融市場的重要發展方向,資產上鏈構建的開放式金融具有智能化、可編程、“7*24小時”交易以及消除金融仲介等優勢。如,Polymath Network旨在通過證券代幣化實現萬億量級美元市值的證券向區塊鏈遷移,而Neufund則利用智能合約實現了加密貨幣和股權市場的連接。開放式金融將金融業務基於金融功能觀進行重構,將數據、算力、演算法等數字要素納入金融系統,改變了中心化交易和集中化結算清算的金融模式,同時加強了金融資產的安全性和可識別性,降低了中央對手方的風險積聚,有助於在互聯網經濟的基礎上構建數字金融體系。開放式金融除在穩定幣和資產通證化之外,還在支付、基礎設施、數字身份認證、流動性提供與交易、衍生品服務、預測市場、去中心化交易所等多方面發展,並呈現日漸系統化的發展趨勢。截止2019年8月以太坊上已部署了超過20萬份基於開放式金融的智能合約,鎖定市值已超過5億美元,而2018年8月開放式金融僅鎖定約1.8億美元,可見開放式金融具有巨大的增長空間和極快的增長速度。(見表1)

表1 開放式金融主要落地領域及代表性專案

 

三、開放式金融的優勢和制約條件

開放式金融通過區塊鏈和智能合約等技術進一步強化了金融功能觀的價值邏輯,同時大數據、雲計算和物聯網等則為其提供大量的宏微觀市場數據,並成為其金融市場定價的決定性要素。目前,開放式金融還處於應用的早期階段,相對現有中心化金融體系具有某些特定優勢,發展空間廣闊,但受制於若干制約條件,開放式金融大規模推廣還面臨嚴峻的挑戰。

(一)開放式金融的主要優勢

1.開放式金融分佈式的結構極大降低了中心化金融帶來的風險。這些風險主要表現為:集中式結算及清算風險、中心化違約風險、“大而不倒”的道德風險及第三方資金資產託管風險等。在日益複雜的現代金融網路中,由於產品的同質化和價格的穩定性,貨幣市場的透明性較低,在正常狀態下交易者對於市場資訊不敏感,通過各種途徑增加的流動性會把風險推至尾部,逐步積累成了潛在的系統性風險。

區塊鏈為解決貨幣市場的弊病提供了兩種解決方案:第一種是貨幣系統的帳本在區塊鏈上,但儲備資產被抵押在區塊鏈下的中心化金融機構中,代表性專案如USDC、TUSD及Libra等。第二種是貨幣系統的帳本在區塊鏈上,儲備資產也被抵押在區塊鏈上,鏈上資產可作為行使相關金融職能的“燃料費”,這屬於開放式金融的範疇,代表性的專案如 Dai、Compound等,用戶可按照一定規則無門檻地生成和銷毀穩定幣。原生加密貨幣劇烈的價格波動無法為交易者提供穩定的交易環境,這不利於數字金融的長期發展,而法定貨幣由於技術的不相容無法直接為數字金融資產行使流通手段職能,只能行使價值尺度功能,這種形勢極大刺激了穩定幣的發展。相比資產鏈外抵押模式,開放式金融資產鏈上抵押模式具有更加智能化、中心化干預程度更少、運營成本更低等優勢。此外,基於區塊鏈的貨幣市場交易通過分佈式帳本技術實現多個記賬節點共同更新帳本和存儲,同時將支付、清算和結算三者並行,在很大程度降低了運營成本和相關金融風險。

以Dai、Compund、Dharma和Uniswap等為代表的開放式金融專案分別提供了超額抵押的基於以太坊的去中心化貨幣借貸方案。通過超額抵押創造流動性的方式在金融史上由來已久,是按市場利率、手續費、保險費、保管費等確定抵押綜合費率,並約定在一定期限按照一定價格回購的金融行為。由於抵押品具有市場基準價格,抵押行為無需進行價格發現即可快速獲得流動性,有效降低了相關成本。開放式金融借貸專案秉承了這一理念,通過智能合約抵押具有市場均衡價格的主流加密貨幣(ETH、EOS等)按照一定折現率獲取與法幣(美元為主)錨定的穩定幣(如Dai)。以Dai為例,在抵押期間當抵押資產(ETH)價格上升時,抵押者可享受價格增值紅利,當抵押資產價格下降至清算閾值時會被自動打折出售回購以清償流動性。而抵押出的流動性可以再次購買抵押資產進行再次抵押獲取流動性,假設在Dai中抵押一單位ETH可以獲得價格為σ(σ<1)單位ETH的穩定幣,理論上共可釋放1/σ單位ETH的流動性,本質上起到了加杠杆的作用,當抵押資產價格出現大幅下跌時,穩定幣專案權益代幣MKR的持有人(本質上是專案股東)則會充當“最後貸款人”的角色對系統價值進行清算。

2.開放式金融有助於提高數字資產的價格發現效率和市場化程度。映射到區塊鏈上的數字資產可實現無摩擦流動和極低成本的兌換,基於智能合約的借貸協議允許投資者雙向交易數字資產,數字生態中的使用者、交易者和投資者行為產生的大數據則成為數字金融市場的微觀和宏觀資訊,區塊鏈分佈式記賬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資訊不對稱,極大提高了數字資產價格形成的市場化程度。在現有金融體系中,金融摩擦、資訊不對稱、限制做空等交易限制都將降低資產的價格發現效率和市場化程度,這也是導致金融風險產生的重要原因,而開放式金融可有效規避這些問題和風險。如,以股票市場為代表的權益市場的核心功能是實現資源配置和提供風險分擔,其價格發現過程是實現核心功能的主要方式。而區塊鏈分佈式記賬的方式可有效提高資訊披露的效率和準確度,對於證券登記、交收、結算、清算等環節有很大改進空間,以區塊鏈為核心技術的開放式金融可在大幅降低成本、簡化流程的情況下提高權益類產品市場的運行效率,重塑這一市場的微觀結構。

3.開放式金融通過分佈式帳本提高了交易的透明度以及可審查性,並通過代碼提高了金融靈活度、標準化以及風險的相對隔離性。分佈式帳本全網節點共用、複製及同步資料庫提高了交易的透明化程度,增強了交易後的可追溯性和可審查性,有助於提高金融監管的效率,降低審查阻力,實現穿透式監管。隨著金融多元化需求的增強,基於代碼構建的智能合約會日益豐富,技術端的標準化提高了開放式金融的標準化程度,只要按照一定技術標準部署都可加入該開放式金融專案。此外,數字錢包相當於傳統金融體系中的帳戶,使用一個數字錢包可不受阻礙地同時借入多個數字資產,不同數字資產的風險可實現相對隔離。

4.開放式金融在一定程度上有助於推動普惠金融的發展,在解決普惠金融“最後一公里”問題上起到重要作用。儘管傳統金融機構利用金融科技進行業務升級迭代在表現效果上與開放式金融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性,但二者內涵和邏輯有本質區別,其區別主要體現在金融科技仍然是中心化模式,區塊鏈等新興技術僅僅被作為實現特定金融功能的工具,仍然具有較高的准入門檻,持牌經營是從事相關金融業務的必要條件。而開放式金融秉承了金融自由化的思想,整個系統的信任邏輯基於開源代碼,任何在技術上可行的金融功能都可以被構建,僅有准入規則而無准入門檻,對事前信任的需求程度達到最小化,有利於吸引數字貨幣和數字資產的大規模流入,從而有助於推動普惠金融的發展。如,以DAI為代表的穩定幣只要持有ETH等加密貨幣就可獲得一定比例的信貸,這與銀行等金融機構通過歷史征信數據決定是否授信不同。此外,互聯網的深度發展為推動開放式金融下的普惠金融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引起全球廣泛關注的數字貨幣專案Libra在2019年6月發佈了白皮書,也將推進普惠金融作為其重要著力點。Libra白皮書顯示,截至2019年全球仍有17億成年人從未接觸到銀行業提供的現代金融服務,而在17億成年人之中有大約10億人擁有智能手機,將近5億人可較為便利地接入互聯網。通過智能手機註冊的數字錢包可有效在這一群體中推進普惠金融。

(二)開放式金融的制約條件

儘管開放式金融相對於傳統金融體系具有某些顯著優勢,但市值仍然較小,落地成果有限,目前仍存在若干制約其發展的條件,主要表現為:

1. 在開放式金融系統內行使資產和貨幣職能的token種類較為有限,以太坊之外的資產難以進入開放式金融系統中。受限於物聯網等技術的發展,實物資產和金融資產通證化取得的進展有限:原生的鏈上資產需要跨鏈基礎設施和協議的相容,連比特幣等早期加密貨幣因其協議的不相容也無法作為智能合約自動執行的數字資產標的;鏈下資產上鏈則對去中心化預言機存在較強依賴,而目前去中心化的預言機並不成熟。

2. 開放式金融不存在最後貸款人,僅依靠演算法機制能否保證該金融系統穩定運營存在疑問。中央銀行作為最後貸款人,為出現問題的金融機構提供流動性支持是金融長期發展下歷史選擇的結果,[15]依靠演算法機制本質上還是通過對金融市場參與者的激勵機制維護系統穩定,在系統外不存在最後貸款人,這在金融史上已被證明難以長期實現穩定。

3. 開放式金融旨在通過不受管制的金融協議提高運營效率,但金融業具有顯著的外部性和公共性,這一矛盾難以協調。將金融業完全交給私營部門運營會導致以盈利為目的的商業實體過度創造具有公共屬性的金融產品,這會導致金融風險增大,嚴重時甚至會引發金融危機。

4. 開放式金融仍無法支撐起大規模的安全商業應用,尤其在可回滾性、即時交易性及互操作性等方面難以滿足商用標準。可回滾性意味著健全金融基礎設施的容錯機制,當交易發生錯誤或帳戶出現問題時,可通過身份資訊等驗證進行找回和修復,但開放式金融範式下的數字資產持有依賴於私鑰,私鑰丟失意味著數字資產無法找回。同時,基於工作量證明機制的數字資產交易回撤則依賴於51%以上的算力重新挖一個分叉鏈,這種操作既不經濟,也不易行。開放式金融受到作為其基礎設施的公鏈數據處理能力的制約,以太坊的每秒數據吞吐量約為25,已成為制約開放式金融發展的重要技術約束,未來開放式金融應會向其他高速公有鏈進行遷移。此外,跨鏈技術尚不成熟,各公有鏈間進行資訊和價值傳遞存在障礙,“孤島效應”仍然存在,各開放式金融專案間互操作性較差。

5. 開放式金融的業務邏輯無法滿足有金融需求的全部人群。開放式金融的規則全部由代碼寫在區塊鏈上,用戶通過開放式金融獲取借貸、流動性獲得、衍生品、數字身份認證等服務的前提是將token抵押在鏈上,這要求用戶具有一定的原始數字貨幣或資產。以開放式金融的借貸業務為例,其要求用戶將數字貨幣或數字資產抵押在鏈上,按照一定比率獲得即時流動性。但很多用戶具有借貸需求的原因就是缺乏原始資金,這種業務邏輯無法滿足對於普惠金融最為剛性的需求。


 四、推動開放式金融健康發展的建議

開放式金融相對於傳統金融,其金融科技範式的優勢及全球範圍內對普惠金融的需求使之具有巨大的發展空間,但也面臨較大障礙,如何推動開放式金融這一新型金融範式的發展是區塊鏈、金融等行業共同面臨的問題。同時,如何對開放式金融實行有效監管也考驗各國監管機構的能力和智慧。針對開放式金融的制約條件,應從以下若干方面推進開放式金融的健康發展。

(一)推動相關數字技術的發展,逐步提高資產通證化的比例。

通過推動物聯網、大數據等數字技術的發展,逐步提高實物資產和金融資產通證化的比例。據互聯網數據中心(IDC)預測,全球數據總量預計2020年達到44個澤位元組(ZB),我國數據量將達到8060個艾位元組(EB),占全球數據總量的18%,數據資產發展空間巨大。充分發揮區塊鏈在數據確權、定價、交易中的核心作用,提高全球原生數據資產的市值,增加開放式金融抵押品的種類,除原生數字資產外,在法定數字貨幣推出後,應將一些主權信用較強的法定數字貨幣納入抵押品框架,提高各國監管機構對開放式金融的接受程度。通過發展跨鏈技術和完善跨鏈協議為開放式金融真正成為智能金融奠定技術基礎。預言機為鏈下資產上鏈和鏈上資產的交易流轉提供了條件觸發機制,應探索多種機制的去中心化預言機技術方案。

(二)通過機制設計創設最後貸款人。

應規定開放式金融的社群和權益類通證的持有者,在特定央行、商業銀行等中心化機構的數字錢包中留存一定數量的該國法定數字貨幣或全球穩定幣(如Libra等),作為開放式金融專案危機發生時的“救市啟動保證金”。當“救市啟動保證金”留存在中心化機構的數字錢包中時,則由該機構擔任系統的最後貸款人角色。中心化機構在“救市”過程中投入的資金可按一定比價由智能合約轉化為權益類通證,實現開放式金融下的“債轉股”。由中心化機構擔任開放式金融專案的最後貸款人可極大地提高系統在極端條件下的穩定性,提高中心化機構與DAO兩種範式的融合程度。

(三)更加明確貨幣和信用的區別和聯繫。

儘管開放式金融可通過數字技術和經濟模型構建類貨幣產品,但本質上不是貨幣,仍是商業信用,無法覆蓋所有應用場景,不具有無限法償性。事實上,隨著現代數字技術的發展,貨幣正逐漸呈現“解構”的趨勢,過去貨幣集價值尺度、流通手段、貯藏手段、支付手段等多種職能於一體。在互聯網、區塊鏈等技術發展的數字經濟浪潮下,專注於某一貨幣職能(以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為主)的類貨幣型信用產品正在快速發展。主權貨幣是數千年貨幣演進至今的主要形式,只有主權貨幣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貨幣和信用之間的鴻溝難以逾越。因此,要進一步明確貨幣和信用的區別。

(四)建立適應大規模商業應用的技術框架和協調機制。

區塊鏈行業應著力提高開放式金融的底層框架在可回滾性、即時交易性以及互操作性等方面的性能,建立統一的技術標準框架,實現開放式金融的大規模商業應用。當前,區塊鏈的不可回滾性來源於比特幣區塊鏈,比特幣區塊鏈只有在聯合51%以上算力的情況下才能實現回滾,而這種回滾模式無疑是不可持續和代價巨大的。但以太坊和智能合約的出現為實現可回滾性提供了去中心化的智能合約驗證這一新的方式。隨著區塊鏈成為我國核心技術自主創新的重要突破口,以及全球對區塊鏈技術重視程度的提高,通過修改共識機制、鏈上擴容、構建鏈外支付通道以及分片等方式實現即時交易性的成熟方案將更快推出。同時,對底層技術研發的重視也將加速跨鏈技術的成熟,進而提高開放式金融專案的互操作。

(五)與中心化機構實現一定程度的融合。

由於完全意義上的開放式金融專案治理框架不完善、底層技術不成熟及迥異於傳統金融的運行範式,短期內傳統金融體系內的資金難以大量湧入開放式金融系統,與中心化金融機構結合的半開放式金融專案則是較為容易推進的。因此,未來三年內應重點推進半開放式金融專案。如,我國擬將推出的法定數字貨幣(Digital Currency/Electronic Payment,DC/EP)的境外兌換機制可採用半開放式金融模式:將境外居民持有的人民幣存款資產與DC/EP按照1:1兌換的機制寫入智能合約,境外居民可基於既定規則自行生成和贖回DC/EP。在DC/EP生成階段,我國央行扣減境外人民幣存款,等額發行DC/EP;在贖回階段,這一過程則相反。發展半開放式金融專案是向智能金融演進的有效務實策略。

(六)加強對開放式金融的監管。

從監管視角而言,由於充足的鏈上抵押金是開放式金融運行的基礎和前提,因此對於系統性風險的監控可通過關注鏈上數字資產的資訊來實現。但監管部門要高度重視開放式金融可能導致的資本外逃問題,監管資本外逃可通過動態監管法幣與數字貨幣(資產)的兌換介面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但這種方式無疑是效率低下、難以持續的,監管科技是解決這一問題的重要思路。同時,由於開放式金融實質上從事的是金融業務,但沒有金融牌照,會導致監管套利問題,並且不繳納稅收。針對這一問題,監管部門可考慮設置監管沙盒,由開放式金融專案自願入駐,經過沙盒測試期後,監管部門可發放該國開放式金融牌照,通過一系列的條款和指標規避相關金融風險。同時,監管部門可按照一定規則向獲得牌照的開放式金融專案徵稅,稅收規則寫入智能合約,在鏈上執行,由該專案權益類通證持有者按照持有比例承擔。


五、展望

以區塊鏈為核心技術的開放式金融通過智能合約在分佈式網路中構建了一個無須中心化機構許可、自我演化與發展的金融系統。開放式金融將進一步模糊金融機構的邊界,突出金融的基本功能和核心作用,並在一定程度上增強金融市場的作用,不同資訊透明度的金融業務都將通過開放式金融進行重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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